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3月份以来,我省因雷电天气而引发的煤矿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煤矿防雷电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安装完善防雷电装置
煤矿企业要在下列场所安装完善防雷电装置,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并正常使用。
(一)地面炸药库、瓦斯抽放站(发电站)、瓦斯气柜、通风机房、压风机防、矿井变电站(所)等突出建筑物,必须按防雷接地规范安装独立避雷针;35KV以上供电线路安设架空避雷线。
(二)进入矿井的裸体金属管路、轨道、电缆等,在井口处必须按规定在井口进行不少于两处接地;轨道在入井30米范围大于一列车长度内进行两处绝缘隔离。
(三)入井的监测监控和通信线路、矿井监测监控室、通信中心、调度室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二、强化煤矿的供电安全管理
(一)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对向煤矿供电的线路、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因特殊情况需停送电的,必须提前向煤矿用户发布停送电信息,严防因停送电引发煤矿安全事故。
(二)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供电安全的监管工作,督促供电企业认真落实防雷电灾害的电力安全防范措施。
(三)供电回路不稳定的煤矿企业,必须装备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功率必须满足矿井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矿井电网停电能立即启动、正常运行。
三、强化雷电天气的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气象部门负责全省雷电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并向省有关部门及受威胁的市(州)发布预警信息,市(州)、县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雷电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预警信息的接发工作,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供电部门(企业)以及煤矿企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及时通知企业做好雷电防范工作。
四、加强煤矿雷电天气的应急值守工作
煤矿必须建立雷电天气的领导驻矿值班制度,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雷电预警、供电部门的停电信息以及矿井受雷电威胁后,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五、立即开展煤矿防雷电安全专项检查
(一)各类煤矿企业要立即对本矿区内有关场所的防雷电设施,供电企业要立即对向煤矿供电的电网防雷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防雷电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煤矿安全监管、气象和电力行业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防雷电安全专项检查,确保煤矿防雷电安全隐患排除治理到位,防止雷击引发煤矿安全事故。
(三)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各县开展煤矿防雷电安全工作的情况开展抽查督查,确保取得实效。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各产煤县(市、区)安委会和煤矿企业。
(联系人:曹佐勇;联系电话:0851-6891454;传真:0851-68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