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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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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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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监〔2014〕41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03生效日期:2014-04-03

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51号精神,进一步精简优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依法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转变机关作风,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根据《自治区安监局进一步转变职能支持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

  一、整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坚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服务企业”的原则,将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程序合并进行,统称为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实行审查、备案统一管理。

  二、规范建设项目安评和职评程序。同一建设项目确需由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原则上实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同步评价,出具一份评价报告(一个报告两个章节),统称“安全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鼓励中介机构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评价服务资质。

  三、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办理“三同时”备案、审查手续,并将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自治区和市、县(区)重点且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自治区和市、县(区)重点且属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较重的,以及其它建设项目,其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自治区和市、县(区)重点且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并向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自治区和市、县(区)重点且属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形成书面报告,报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按照《自治区安监局进一步转变职能支持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安监[2014]40号)中的简易程序执行。

  四、强化评价机构的法律地位。承担安全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机构(简称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对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不组织行政性评审,将评价报告与建设项目的相符性和落实情况作为对评价机构的考核依据。评价报告落实情况要纳入对企业执法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依据评价报告改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要加大对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要分别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依法惩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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