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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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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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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发改资环〔2014〕14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3-20生效日期:2014-03-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

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为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要求,针对主要排放企业和单位实施配额管理。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和行业基准水平,合理分配配额。
  (三)有偿发放,分步实施。采取免费和有偿的形式发放配额,并逐步扩大有偿发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配额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可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登记系统(以下简称配额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登记。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是配额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年度配额免费和有偿发放,配额日常管理及配额登记系统监管,受理企业和单位申诉,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组织成立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市新建项目企业的碳排放评估报告,组织并督促本市控排企业和单位提交配额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额发放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总体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配额分配总体方案包括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各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平台与底价等。

  第七条 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由行业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特性, 对本行业配额计算方法、碳排放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进行评估,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评估报告,并提出本行业配额整体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采用历史法、基准线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历史法

  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水平×年度下降系数×行业景气因子

  (二)基准线法

  配额=历史平均产量×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行业景气因子

  生产计划和执行管理接受政府统一调节,影响企业竞争力的行业,也可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配额=当年度实际产量×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配额分配总体方案,每季度组织1次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发放对象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
  控排企业和单位每年须按规定的有偿配额比例从省政府确定的竞价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足额有偿配额,累计购买的有偿配额量没有达到规定的,其免费配额不可流通且不可用于上缴。控排企业和单位清缴后节余的上年度配额量可抵减当年度该控排企业和单位有偿配额量。除电力行业外的工业行业控排企业有偿配额购买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逐步提高电力行业控排企业有偿配额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第十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应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评议审核后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 配额清缴

  第十一条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按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上年度配额上缴工作。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不足以清缴的,须在竞价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企业年度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抵减有偿配额购买量,也可以用于上缴和交易。每年6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注销控排企业和单位上缴的上年度配额。

  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注销或迁出本省的,按下列处理。
  (一)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当年度7月1日配额发放前注销或迁出本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核定的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上年度配额,当年度配额不再发放。
  (二)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当年度7月1日配额发放后注销或迁出本省的,需要提交当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核定的当年度实际生产月份的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回收当年度剩余月份免费发放的配额,并在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上注销。
  (三)对于清缴后节余的配额,控排企业和单位须在注销或迁出本省后一个月内自行决定在交易平台出售或交由配额登记系统注销,配额登记系统在控排企业和单位注销或迁出本省一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该企业(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控排企业和单位,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该企业(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建项目配额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纳入新建项目配额管理。
  现有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下的项目需要按照《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修改监测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监测计划调整配额。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购买程序:
  (一)项目申请核准(竞争性配置)时,新建项目企业需承诺足额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有偿配额由省发展改革委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度碳排放量和当年度有偿配额比例核定。
  (二)项目竣工验收前,新建项目企业必须在竞价平台或交易平台购买足额的配额,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企业在项目投产满12个月后转为控排企业,控排企业的新建项目在项目投产满12个月后并入控排企业管理。
  新建项目在竞价平台已累计购买有偿配额不少于当年度控排企业须购买的有偿配额。新建项目的免费配额在其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后发放,并根据相应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的复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配额交易

  第十七条 配额交易主体须在配额登记系统上开户登记。

  第十八条 除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以外,参与配额交易的其他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参与配额交易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资格:
  (一)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过交易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的配额持有量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年度免费配额量1000万吨以上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年度配额持有量上限不能超过年度免费配额量的110%;年度免费配额量500万吨至1000万吨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年度配额持有上限不能超过年度免费配额量的120%;年度免费配额量500万吨以下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年度配额持有上限不能超过年度免费配额量的140%。
  (二)若控排企业因生产经营快速增长等原因需要突破年度配额持有量上限,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其他组织和个人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和境外注册机构的碳排放交易申请,委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审核其他组织及个人的碳排放交易申请。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须定期将交易情况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交易申请审核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期限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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