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3月3日
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
一、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至少应配备采矿、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的应与辖区矿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按照相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绘制保存矿山图纸,结合矿山生产及时填绘更新。
二、矿山企业在强降雨、强雷电、大风、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露天生产、施工作业以及井下爆破等危及安全的作业。
三、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爆破方式采矿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页岩矿山禁止采用爆破作业。
四、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完善可靠,严禁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和局扇。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煤系地下矿山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可靠。水患地下矿山应落实探放水措施。采空区较大的矿山应落实地压监测监控及防范措施。
五、严格控制矿山作业人数。地下矿山应按照设计核定每班入井作业人数,每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露天矿山安全警戒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装矿时矿车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并远离采装工作面下侧,避开距离应大于矿山开采总高度的2倍,且不得小于200米。小型露天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六、尾矿库应严格放矿管理。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应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排洪系统、排渗系统、监测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运行可靠。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和巡查制度。
七、石油天然气开采应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及油气输送管道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严禁在含硫地层和高产高压地层使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同一区块的开发井在穿越已采气层时应慎用气相欠平衡钻井技术。严禁不具备相应装备及技术的私营企业从事高含硫气井相关技术服务。
八、矿山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制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地下矿山发生瓦斯燃烧或中毒窒息事故,抢险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救援设施设备的严禁入井施救。
九、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矿山和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企业“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责任。
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检查露天矿山不少于2次,检查地下矿山不少于4次,汛前、汛中至少各检查1次尾矿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的矿山,特别是小型矿山,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半年,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1年,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直接提请政府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