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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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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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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2014]31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4-09生效日期:2014-10-01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安全,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和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天然气管道的铺设范围及区域大气环境安全的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2012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一)禅城区。

  1.祖庙街道、石湾街道和张槎街道全行政区域范围;

  2.南庄镇:紫洞路以东,季华路以北区域。

  (二)南海区。

  1.桂城街道:桂城街道佛山“一环”以西区域,平洲佛平路—南港路—永安路—平南大道—佛山“一环”东线区域,三山新城(除平胜村、林岳村以外区域);

  2.大沥镇:穗盐路—佛山“一环”东线—雅瑶水道区域;

  3.里水镇:新联村—邓岗村—红旗村小组—里官公路与里和公路交叉口区域;

  4.狮山镇:南国桃园区域,禅炭路—松岗大道—创业路—科技路—长盛路区域,长虹岭工业区,广云路—兴业路—佛山一环西线区域,罗村社会管理处全行政区域范围;

  5.西樵镇:樵丹路—百太路—河岗大道—百业大道;

  6.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顺德区。

  1.大良街道:105 国道以东,李家沙水道以西的全部区域;

  2.容桂街道:容桂水道(含顺风岛、大汕岛)—广珠高速公路西线—桂洲大道东—105 国道—红旗路—翠竹中路—福基路—容桂大道区域;

  3.伦教街道:世纪大道—105 国道—羊大路—市良路—桂畔海—伦教与大良地界线—105 国道—龙洲公路—新成路—伦常路范围;

  4.北滘镇:美的大道—合兴路—跃进路—105 国道—顺德水道—潭州水道区域;

  5.均安镇:鹤峰环山东路—碧桂园高尔夫球场—碧桂园美怡居—沙头均益路—外村环山路—太平环山西路—南浦环山西路—沙浦环山西路—沙浦环山东路区域;

  6.陈村镇:文登路以南,佛陈路以北,白陈路以西区域;

  7.乐从镇:环镇西路—乐从大道—佛山大道—佛山“一环”南线闭合区域;

  8.佛山新城全部区域。

  (四)高明区。

  1.荷城街道:西江以西、高明大道—沧江河堤(三洲新桥至海华路段)以北、海华路以东、广明高速以南区域;

  2.更合镇:佛山市陶瓷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北至合和大道,南至广明高速沿线以北,东至小洞村,西至园区110KV变电站西侧)。

  (五)三水区。

  1.西南街道:三水二桥—南丰大道—广三高速—北江闭合区域;

  2.乐平镇:西二环以东,361省道、乐华路、丰年路以南,工业路以西、康福路、Y418以北区域;

  3.白坭镇:三水大道桂丹路到港口大道路段沿线直径500米区域;

  4.芦苞镇:南丰大道以西区域;

  5.云东海街道全行政区域范围。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03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成型生物质和水煤浆不纳入清洁燃料范畴。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治理。

  五、2014年10月1日起,《关于划定佛山市高污染燃料限制区的通告》(佛府„2012‟28号)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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