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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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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办〔2014〕6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22生效日期:2014-06-2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关于2013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环监发〔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信息化工作

  今年,环保部将择机向社会公告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进行电子开单。违反上述要求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目前,全省检察系统正在开展查办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其中将以排污费征收管理查办为突破口,重点查办违规征管、擅自减免或违规使用排污费的渎职犯罪案件。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以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抓手,据实、规范做好申报、核定和征收工作。

  二、务求实效,扎实做好申报核定工作

  (一)全面申报

  以2012年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和2013年第四季度排污费季报为基准,重点对比新系统中的企业数、申报户数、申报审核户数、核定户数、核定通知书户数,企业数与基准数的比例在70%以上的,视为有效考核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要切实负责,亲自登录“排位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软件工作进展调度平台”,及时调度辖区内未达到有效考核机构的县、区(市),核实数据差距,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本辖区内遗漏数据抓紧完成补录。

  此外,要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2013年工业企业为基准,与新系统中的一般工业企业申报审核数据对比,申报数据应占统计数据70%。凡比率不符合要求的,要筛查出遗漏企业,并及时完成补录。

  (二)准确申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经审核合格的排污单位《2014年排污申报表》全面、准确录入新系统。在此基础上,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数据及时进行月变更或季度变更。钢铁、水泥、火电行业申报的产品名称、单位要规范,产品产量要准确,并将汇总的产品产量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2013年相应数据进行对比。误差超过40%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更正、补录数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掌握辖区内2014年国控企业在线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及处罚情况,汇总2014年全年超标处罚金额并录入“上年环境违法金额”项目。利用软件“申报查询”和“数据检查”功能自查自纠数据存在问题。

  三、加大力度,规范足额征收排污费

  (一)规范征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排污费征收程序,规范征收排污费,完整留存征收档案。要以信息化系统为基础,并借助省环保厅企业环境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促进排污单位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凡被下达限期后缴纳、下达限期后仍未缴纳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缓的情况,一律将其违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排污费违规行为管理”版块,录入结果将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行为信息星级评价。

  (二)足额征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参照2013年全国钢铁、水泥、火力发电行业的主要产品排污费征收强度平均水平,认真分析涉及行业征收强度差距。凡属征收不到位的,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省环保厅将建立季度国控、省控企业排污费欠缴公告制度。按照 “分级公告,各负其责”的规定,当季第一个月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本级环保网站“排污收费”或“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上个季度国控、省控企业欠缴情况。省环保厅将对全省的国控、省控企业欠缴情况进行公示,也将其作为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的重要要素,同时将欠缴情况移送环境监察稽查部门处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要在7月15日前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辖区内征收机构均要达到环境保护部环监局要求的有效考核机构;二是新系统中申报工业企业要包含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业企业,钢铁、水泥、火力发电行业的产品产量要与统计公布的相差比率不能超过40%。

  今后,将转变利用年度汇审提高申报、征收数据质量的工作模式。对信息化工作分阶段制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工作情况定期予以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推动信息化工作稳步前进,实现信息化系统与国控排污费公告平台、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对接,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附件:1. 关于重点行业、有效考核机构、征收强度的具体说明

  2. ××市、省管县(市)2014年 季度国控、省控企业欠缴排污费情况表

  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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