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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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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政〔2014〕41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06生效日期:2014-06-06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

武汉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武政〔2012〕52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的“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武汉化学工业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逐层分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明确减排措施,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控制目标,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上述单位应当按照目标制订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分解落实总量控制任务。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落实减排责任,推进减排项目实施。各重点企业要落实全市减排计划措施,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完善在线中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统计、监测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统计、监测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监控系统平台和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情况和检测结果公布情况进行评定。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单位相关文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者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联合开展。督促检查的重点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部署落实、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政策措施落实以及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
  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协调推动工作不力、减排设施建成后运行不正常等情况进行预警。督促检查结果作为核定和评价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每年2月底之前,市环保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农业、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相关数据,组织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4项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有1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依照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评和政府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其在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和减排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责任领导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先。市环保局暂停其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市级环境保护相关项目资金的支持,撤消市授予的环境保护或者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对因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造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未完成、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等,导致年度考核未通过并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市环保局将有关问题书面移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需报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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