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琼发〔201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省水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省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市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共4项。各市县主要目标分解见附件。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为各市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水务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年度目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条件,要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务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省考核工作组对市县政府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采取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省自查报告。
第十条 省水务厅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本省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市县政府通报。
省水务厅会同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各市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水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各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三沙市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海南省各市县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海南省各市县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