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广州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及时,处置有效。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市有关单位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各区(县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 市安委会
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市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
副主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城管委、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应急办、气象局,广州港务局、市地铁总公司、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根据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粮食救灾物资调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能源保障工作。
(3)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主副食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
(4)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和校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800兆数字集群共网畅通,协助应急联动单位在应急现场实现地上地下集群通讯漫游及联动指挥,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和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其主管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9)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房屋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11)市建委:牵头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和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市交委:牵头负责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供排水系统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
(14)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机械作业和农药使用事故及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事故卫生的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16)市城管委:牵头负责燃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负责直属林业、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不含港口)、使用(除剧毒品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市旅游局:牵头负责A级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22)广州港务局:牵头负责港口、港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市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地下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25)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人员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6)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区(县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全监管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负责事故现场侦检、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管理、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生产安全事故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启动本预案,在企业自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前提下,由市安委会负责协调市有关单位,统一调动应急队伍,调用应急物资,必要时可请求省安全监管局提请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市安委办根据接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并通知市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安委办。
3.1.3 预警行动
各区(县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区(县级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市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市安委办要及时将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拨打110联动台或报告事发区(县级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110联动台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中央驻粤企业或市管企业在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还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
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区(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县级市)安委办。
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其上级部门、市应急办和市安委办,同时视情况向同级卫生、环保、建设、民政、国土、城市管理等联动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应急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有关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各单位职责,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县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安委办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县级市)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由本预案2.1规定的部门领导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属地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1)前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各区(县级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现场情势,适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和稳定;警戒范围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2)指挥和协调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有关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市有关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区(县级市)政府应急处置力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局和区(县级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需要,市安委会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质保障等工作。
(7)社会救助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区(县级市)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安委会申请全市及市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安委会负责协调省安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社会支援力量。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信息发布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由市安委会负责。市安委办负责制定事故宣传口径和新闻发布方案,并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灾难等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保障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的稳定。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可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发布。
3.2.4 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安委会,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现场指挥长所属单位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完善以消防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市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的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4.2 资金保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支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垫付,在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中解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为市、区(县级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增强抢险队的装备实力。
4.3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和区(县级市)卫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4.5 交通运输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交委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交警等部门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等。
4.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7 通信保障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800兆数字集群共网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安委会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3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