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6日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省政府《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288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包括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环保提前介入、提前服务申请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拟选址现场进行踏堪。一般性项目,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意向性意见;重污染项目或较大投资项目(见附件一),需填写《建设项目现场察看记录表》,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重污染项目或较大投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前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第二次讨论。特殊项目需进行第二次讨论的,由分管局长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如实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受理、批复拟文、批文送达统一由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并且条件基本成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处在接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对化工、电镀、制革类项目,告知建设单位需委托专业评估单位组织技术评估。
专家技术论证或评估会议需请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参加。
第七条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接收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或受理单应加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有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材料由环保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进行接收。接收后,根据环评文件预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平衡替代方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部审核单》(见附件二)填写,并送达局建设项目管理处。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部审核单》经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审签后与环评文件一并送相关处室,记录送达日期与时间,并由接收处室进行签收。审核完成后,由审核处室通知建设项目管理处收回或送建设项目管理处,记录收回日期与时间,并签收。
在相关处室进行审核的同时,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再作详细审核
审核工作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作同意。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CODcr、NH3-N、SO2、NOx由污染总量控制处负责审核,VOCs、烟(粉尘)、重金属等由环境管理与辐射监管处负责审核,环境功能区符合性由生态保护与科技信息处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如相关处室审核未通过,则应写明理由,同时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部审核单》与环评文件送还建设项目管理处。相关处室审核未通过或窗口工作人员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则由建设项目管理处退回环评文件,并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书。
退回环评文件必须在接收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单位或当地环保部门调整环评文件或平衡方案后,仍按第八条规定接收申请材料、第九条规定重新送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环评文件由环保窗口进行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环保窗口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材料后,应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和省环保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28号)规定,在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环保窗口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进行审核。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公告之日起至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告期届满,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告期间,由环保窗口工作人员起草批文,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进行审核。分管局长认为需进行第二次讨论的特殊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处做好上会材料准备。
第十七条 公告期间有关单位、个人没有争议问题和反对意见的,公告结束后,批复文稿送分管局长签发。批文打印后,交给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负责送达,并有收件人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需有偿获取的,则由建设项目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交易,交易后再送达许可文件。
第十九条 公告期间有关单位、个人有争议问题和反对意见的,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召集有关单位、个人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由建设项目管理处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论证。
经协调、听证等方式后仍有重大分歧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退回环评文件或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第二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期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公示时间及公众意见协调处理时间除外)。
第二十一条 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定期在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并告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束后,在一周内将有关材料(一套)移交局环境监察支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若干规定》(嘉环发[2008]85号)有关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部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