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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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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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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4-12-15生效日期:2014-12-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5年1月至10月,对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在2014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要求,评估全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重点分析建材和冶金等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总局评估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会同职业健康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别抽派1名人员,协助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筛选,向总局评估组推荐4个被评估市(地),总局评估组从中抽取2个市(地)作为评估对象,按照不重复评估的原则,去年评估的市(地)不再作为本次评估的对象。被确定为评估对象的市(地)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原则上要提供不少于300家备选用人单位的名录电子版,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县(区)、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及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中要包含一定数量的建材和冶金行业用人单位。总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市(地)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选取50家进行资料审查,选取 5家进行现场抽查。

  总局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省级安全监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1.本地区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名录;

  2.本地区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

  3.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市(地)级安全监管局提供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三)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6.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9.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四)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名录以及其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6. 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7.近3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8.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9.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11.总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5年1月至3月)。

  总局评估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小组人员与日程安排,开展评估人员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向总局评估组提供推荐市(地)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确定评估市(地)。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8月)。

  总局评估组分批实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场评估。

  接受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被评估市(地)提供备选单位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抽选并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反馈省级安全监管局。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在材料审查工作结束后确定。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

  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逐一通报。

  七、相关要求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评估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评估市(地)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统计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沈文华、黄兵,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电子邮箱:huangb@chinasafety.gov.cn)。

  附件:1.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

  2.评估市(地)推荐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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