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1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在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率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决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广至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所有企业,督促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1.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达到以下目标:
(1)到2015年底,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及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达到三级(含)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其他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启动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2)到2016年底,其他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达到三级(含)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2.健全考评体系。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确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组织体系,培育发展咨询、评审等服务机构,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监管与服务,促进标准化工作健康开展。
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由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确定,各相关部门要参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模式,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积极推进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3.统一考评标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按照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开展创建达标活动;规模以下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本着切合实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原则研究制定。
4.实行退出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三级、四级)或建议撤销(一级、二级)其达标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强力保障、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方法。为在社会上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开展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同步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2.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3.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生产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领域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4.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市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各自主管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综合考虑标准化体系运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等情况。
5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作为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下调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取消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督促其加强自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对失信企业及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曝光,并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7.积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依法公开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调整安全生产标准化财政奖励政策。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141880号)的规定,对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被认定达标的当年,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按照《实施意见》已享受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的企业,在被认定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的当年,给予补足。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不再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各自主管的行业领域内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各区、县(市)可参照市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财政奖励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其他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报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建立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加强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质监、公安消防、总工会、电力、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激励和制约的具体措施,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严格制约。
(四)实行考核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其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