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5〕42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5-27生效日期:2015-05-2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6月12日被《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0]48号)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8

  2.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8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

  2.3成员单位职责10

  3.监测预测11

  3.1预防11

  3.2监测12

  3.3预测12

  4.预警12

  4.1预警分级12

  4.2预警发布13

  4.3预警响应措施13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4

  5.信息报告14

  5.1报告时限14

  5.2报告内容15

  6.应急处置15

  6.1先期处置15

  6.2分级响应16

  6.3指挥与协调17

  6.4现场指挥部18

  6.5应急处置措施20

  6.6应急联动22

  6.7扩大响应22

  6.8社会动员22

  6.9应急结束22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3

  7.1信息发布23

  7.2舆情引导23

  8.恢复与重建23

  8.1善后处置23

  8.2社会救助24

  8.3保险24

  8.4总结评估24

  8.5恢复重建24

  9.应急保障24

  9.1队伍保障24

  9.2物资保障25

  9.3通信保障25

  9.4治安保障25

  9.5医疗保障25

  9.6技术保障25

  9.7后勤保障26

  9.8财务保障26

  9.9避难场所保障26

  10.宣教培训和演练26

  10.1宣教培训26

  10.2演练27

  11.责任追究27

  12.附则27

  12.1预案制定27

  12.2预案修订27

  12.3预案实施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风险评估

  随着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概率发生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内影响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高频次使用,若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1.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1至9人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2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至9人死亡,或者10至49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至29人死亡,或者50至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滞留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4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滞留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总工会、青岛供电公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舆情引导。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实施灭火和洗消;参与人员疏散和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

  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3.2.1监测范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2监测内容: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涉及特种设备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提供支援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汇总,对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根据监测、预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4.1预警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根据监测、预测分析情况,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通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时限

  报告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3095555、12365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当地质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信息。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6.2.1一般事故(Ⅳ级):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配合处置。

  6.2.2较大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重大事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6.3.2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等,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3.3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及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故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6.4.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抢险救援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组成。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6.4.3专家组。由市质监局聘请安全监管、公安、建设、环保、卫生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4.4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保险理赔和社会救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4.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质监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赴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网络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4.6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4.7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6.4.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参加。组织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6.4.9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及有关专家参加。在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青岛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6.5.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5.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5.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5.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5.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将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6.5.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6.5.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6.6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有关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8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故处置信息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事故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重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7.2舆情引导

  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质监系统组建的特种设备应急抢修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9.2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警卫保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

  9.5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9.6技术保障

  市质监局要牵头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7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区(市)政府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9.8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9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和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青岛)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印发青岛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