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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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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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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调〔2015〕64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6-15生效日期:2015-06-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部分煤矿没有认真排查隐蔽致灾因素,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严格,治理效果验证不规范,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等问题,水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彻底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各产煤地区要切实加强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要充分利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清老空(窑)水、离层积水、岩溶水等情况以及断层、陷落柱、裂隙带等导水通道发育情况,查清矿井充水条件及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包括与地表水体的联系通道等。

  煤矿集中的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相关煤矿企业共同承担费用,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独立矿区的煤矿企业要自行组织水害普查。

  二、做好老空水害防治,强化探放水效果验证

  各煤矿企业在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的基础上,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要依靠科技进步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情况,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对老空水、顶板离层水的疏放效果,要采取综合探测手段进行效果验证,确保治理效果可靠。采掘工作面涌水出现异常时,要停止作业,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隐患不消除,坚决不生产。

  三、落实“疏堵结合”措施,确保承压水害治理到位

  煤矿企业要认真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的威胁程度,评价矿井突水危险,划分出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编制带压开采专项设计,采取疏水降压、底板加固及改造、留设煤柱、修筑防水闸门或增强排水能力等防水措施,彻底消除突水威胁。

  采用疏水降压措施治理水害时,必须使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注浆加固或改造底板治理水害时,必须通过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在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四、加强地表水害治理,严防溃水淹井事故

  各煤矿企业要摸清矿区河流、湖泊、塌陷区等水体与矿井可能的联系通道情况,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要修筑防洪沟渠、加固堤坝,对可能形成的补给通道要充填压实。雨季到来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地面洪水直接或间接涌入矿井。对有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严禁开采煤层露头保护煤柱;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要专门制定防止因抽冒导致地表水灌入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水体下采煤要严格按照“三下”采煤的规定,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在回采过程中,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严格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

  五、加强应急管理,落实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顶板来压、底板鼓起、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探放水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周期来压期间,煤矿负责人要现场督导,发现突水征兆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在汛期强降雨期间,各煤矿企业必须主动停产撤人,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科学设置避水灾路线并定期进行撤人演练,保持标识清晰完整,避免人员在撤离过程中误入危险区域。井下作业人员要正确辨识突(透)水征兆,熟悉避灾路线,切实提高防治水技能和避灾能力。

  六、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把握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煤矿,重点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凡是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窑)积水情况,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各地区已进入主汛期,各产煤地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汛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煤矿防治水工作做细、做实,严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6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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