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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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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运〔2015〕2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9-01生效日期:2015-09-01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现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下称“省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局与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轨道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诫勉谈话。

  第三条全省轨道运输、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约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三)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省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省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省局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二)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三)其他情况约谈的,应陈述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属地运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为企业的报管辖地运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为运管部门的报上一级运管部门)并抄报省局,属地运管部门应做好整改跟踪和督查工作。被约谈单位为运管部门的应同时将整改方案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被约谈单位整改不力的,省局可提请再次约谈。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约谈需经省局分管领导同意。省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省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二条 省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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