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
环境应急管理已由应急响应处置为主转向“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全过程管理为主线”的全过程管理,其宗旨就是要通过各种措施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为基础的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各级环保部门收集信息制定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因此,持续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对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
环保部门在环境风险防范中具有监管责任,应当按照法规要求,督促环境风险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市区二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要求,落实环境应急常态管理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市、区(县)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执法检查、宣传告知等各种方式督促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三、全面开展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县)环保部门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年度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作为年度环境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全面开展本市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和范围,梳理提出2016年应重点推进备案管理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名单,于2016年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并将应备案和已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应急办负责备案管理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将组织协调开展技术规范制定、培训指导、技术核查等工作,确保备案管理工作有序稳妥开展。
附件: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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