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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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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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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安监管〔2015〕10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12-18生效日期:2015-12-1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业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要求,为了促进河南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范评定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依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及后续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组织成立若干个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专家组开展工作,每个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的选聘与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程序,分为提出申请、初审、现场察看与评定、综合评定、证后管理(含指导帮建、复评等)。

第二章 专家组管理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程序和评选标准;
  (二)具有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经验;
  (四)与参评企业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专家组组长除必须具备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安全文化专家;
  (三)具有安全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
  (四)能够为参评企业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的结论负总责。

  第八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专家组组长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组织编制现场察看与评定计划和相关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察看与评定;
  (三)协调现场察看与评定有关事宜;
  (四)汇总报告现场察看与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现场察看情况向企业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的职责:
  专家组成员在专家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察看与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察看工作情况和察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准确记录察看工作情况、提出现场评定意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审遵循“评定与辅导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负责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建设评定工作的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组长与专家组成员不得为企业提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方面的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进入专家组之前已经为企业提供收费培训、辅导的,该企业接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时,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专家组组长或成员既参与评定,又为该企业提供有偿培训或辅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的评定资格;已经通过评定的,取消其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对相关专家予以辞退,不再聘用。

第三章 申请及初审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一)河南省辖区内各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二)连续三年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三)连续三年无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不良记录;
  (四)经过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文化培训并合格;
  (五)通过国家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并合格。

  第十五条 参加安全文化建设的企业应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填写《“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附件1),并递交至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安全文化建设的企业递交申请表后,要认真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期间应参加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合格,并可邀请相关培训机构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建。

  第十七条 参加安全文化建设的企业,原则上系统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1年后方可申报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础较好、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合格的,可提前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应于当年3月10日前,按要求填写《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附件3),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申请。中央驻豫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
  (三)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作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企业核心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宗旨、安全愿景、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情况、创建期间取得的成绩、深化建设的目标、计划等。对取得的荣誉应提供表彰机关的文件(复印件)进行佐证;
  (四)反映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视频资料(10分钟以内);
  (五)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的图片(50幅以内)。

  第二十条 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应于3月31日前,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未获通过的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复核参评企业资格后,组织专家组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阅,并给出修改完善意见。

第四章 现场察看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参评企业现场察看与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察看与评定计划的编制:
  现场察看与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察看依据、专家组人员组成、日程安排、相关要求等。现场察看与评定计划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应得到企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现场察看与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
  现场察看与评定工作文件是专家组实施察看和评定的依据。现场察看与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检查表、会议纪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专家组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程序包括预备会议、现场考察和意见反馈。
  (一)预备会议。专家组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企业汇报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过程、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二)现场考察。通过“听、查、看、问”等方法了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验证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效果。包括:听取企业工作汇报;查阅文档资料;召开员工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随机提问;实地察看;按照评价标准给出相应分值;
  (三)意见反馈。向参评企业反馈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据专家组现场察看给出的成绩,评出当年度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后,颁发“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匾牌。
  当年未通过评定的企业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经研究同意,可直接参加下一年度评选。

第六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获得“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中推荐一定数量企业参加“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

  第二十八条 称号的时效与管理:
  (一)“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二)获得“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和持续创建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查。未提交工作报告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企业提出警告。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撤销其“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三)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应在称号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废止。
  (四)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重伤事故以及社会影响重大事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撤销其“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五)对自动废止和撤销称号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七章 企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获得“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在参加“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享有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暂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

  2.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3.河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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