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细化规定》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细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通知》(沪环保评〔2014〕380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化规定》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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