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年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京环发〔2012〕312号)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京环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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