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19日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废止,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并已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方平波 020-8753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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