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6月26日被苏安办〔2017〕42号《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8号)和国务院安委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等有关规定,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附件一: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二: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登记表.doc
附件三:移出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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