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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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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6]8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7-05生效日期:2016-07-0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各市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鲁企业,省属有关单位:

  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和“科教兴鲁”战略,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科技进步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是指:
  (一)经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推荐,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经省安监局推荐,列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科学基础理论研究,软课题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化、标准化等内容。

  第三条 申请列入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奖、试点、推广、成果登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经省安监局推荐,申请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其申报、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奖、试点、推广、成果登记等工作,分别适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具有理论或技术的前沿性、创新性和针对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立项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和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依据本办法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立项的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遴选、立项、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推广、登记和奖惩等环节。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国拨和省拨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专款专用。项目配套经费和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并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二章 项目征集与遴选

  第八条 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申报方向,确定项目征集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项目遴选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山东省境内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支撑平台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依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央驻鲁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的优势资源,择优选择。

  第九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框架: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的前景、科技发展与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状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征集与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标准、公平遴选、公正择优。
  (二)需求导向原则。满足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实际需要,能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防范与职业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水平和安全生产控制力。
  (三)基础性和战略性原则。面向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着眼安全生产长远发展战略,破解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征集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申报。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属地高等院校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地方推荐。设区的市安监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高等院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
  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
  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10日。
  (五)批复公告或反馈。经省安监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列入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六条 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任务下达部门;
  (三)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提出的目标、内容和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省安监局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负有以下责任:
  (一) 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和自筹经费到位;
  (二) 接受省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四) 对涉及保密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
  (五) 对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如下:
  (一)对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二)对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和目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立项部门,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项目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查新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九)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十)用户使用报告;
  (十一)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二)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单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通过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五)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省安监局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第六章 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山东省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省安监局纳入山东省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省安监局设立的山东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和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三条 超过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三十四条 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项目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三十五条 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安监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1.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

  2.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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