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0年12月6日出台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行业准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六)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并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6.依法对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承担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
9.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负责督促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估算和概算中。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民用船舶制造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辖区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4.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和民用飞机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依法履行监控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化工行业的治理整顿及化工生产企业产业布局设立审批工作。
6.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7.参与全市工业、通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履行全市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各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秩序。
2.负责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市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市及市级以上立项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城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4.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和发包行为。
6.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7.牵头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负责指导市级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4.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4.督促指导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参与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市公安消防局
1.负责实施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4.依法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八)市监察局
1.对相关职能部门在督查、考核、监管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实施监督的再监督,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问责处理。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3.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区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
4.参与民政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督市司法强制戒毒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习艺劳动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市财政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全市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依法取得实施房屋补偿批准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地安全生产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参与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市审计局
1.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2.依法监督区级审计部门对辖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负责指导、督促各区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烟花爆竹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
6.负责将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和市政府质量奖评定体系。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承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承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和评价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负责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职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负责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4.承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质量监督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抽检工作;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十八)市金融发展办公室
1.履行金融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在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中,将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纳入全市金融诚信评价体系,纳入全市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与激励机制。
(十九)市环境保护局
1.依照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实施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环境污染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配合相关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
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救援。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规划局
1.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控制,对主城区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
3.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局
1.履行全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承担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修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各种偷盗、侵占、破坏市容环卫、公共照明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安全有序运营。
5.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订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全市公路、港口、航道、民用航空、城乡客运(含轨道交通)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承担城乡道路、水上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港口、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相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等设施日常管养维护、经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内河(长江除外)船舶超载和打击所管辖范围内无证车船、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6.负责车辆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客货运站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参与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
1.负责全市港口及港区范围内货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2.指导、监督港口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港区各类装卸、装载、运输等设施设备安全,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3.指导、监督港口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港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市农业委员会
1.指导全市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药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指导沼气、秸秆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的安全生产。
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渔业、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6.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
(二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履行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重要近现化建筑非文保部分和风貌区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6.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房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五)市水务局
1.履行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市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相关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城乡河道、湖泊、水库、塘坝及其水域、岸线以及堤坝、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3.指导、监督全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5.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及相关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水务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商务局
1.履行商贸流通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境外投资、开发园区建设、口岸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口岸建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全面防范各类事故;监督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加强各类招商投资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农产品市场、涉及液氨制冷的冷链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拍卖、典当、二手车等特殊流通行业以及融资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主办的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废旧回收、加工、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等非法场所。
5.依法规范全市招商引资与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准入”门坎,从严控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要求的投资项目“入园进区”。
6.参与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及开发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粮食局
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七)市旅游委员会
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2.监督、指导全市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督查;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等级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履行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音像、图书市场的安全检查。
3.指导和统筹公益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履行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地方加强各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监督管理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及防疫处理。
(三十)市体育局
1.履行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负责体育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参与体育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区民族宗教部门加强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宗教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履行全市城市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指导各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自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自建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城市防灾避难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市绿化园林局
1.履行全市绿化园林和林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城市绿化和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和湿地等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公园景区、园林工程等相关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绿化养护、小城镇和村庄绿化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等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4.参与绿化园林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纳入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督促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4.参与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三十七)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市供销合作总社
1.履行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组织或参与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九)市地震局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十)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对邮政行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禁止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限寄物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四十一)南京警备区
1.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根据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四十二)市人民法院
1.指导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工作,承办安全生产行政诉讼案件。
(四十三)市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必要时,参与较大以上事故或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四)市委组织部
1.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素质培训、选拔任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2.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十五)市委宣传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开辟本市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宣扬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教育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四十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配置及相关调整工作,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2.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十七)市总工会
1.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企业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十八)共青团南京市委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十九)市妇女联合会
1.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措施,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职业危害与安全隐患。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1.负责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依法做好企业风险抵押抵金专户及费用提取管理工作。
3.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内容。
(五十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
1.履行全市铁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2.负责铁路沿线、道口有关行车设备和车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管区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
4.负责铁路事故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十二)南京海事局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3.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依法牵头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管辖水域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水上搜救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其他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江北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5〕13号)执行。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产业集团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视情况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履职约谈制度。对同类事故多发、伤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挂牌重大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完成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有效查处、事故责任追究措施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市政府、市安委会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况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市安委会对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细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任务书”,全程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现代化考核体系,纳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责任范围内发生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报市组织、综治、监察、工会等组织实施考核的机关和部门。被否决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制度。市安委会每年要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有关地区、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巡查,深入摸清实情,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工作落实;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综合或专项督促检查,促进并推动各专项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市安委会每年对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重点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移送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移送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学习培训体系,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不少于4课时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不得少于8课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