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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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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政规〔2016〕16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6-09-11生效日期:2016-09-1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以下简称《强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直各责任单位要统筹做好《强化措施》的实施工作。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每项强化措施涉及的企业、项目、具体要求、时间进度以及责任人,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督查督办。市环委会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组,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的采取预警、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三、强化通报问责。市环委会要组织对各区、各单位落实《强化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开展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削减排量、综合治理”的思路,制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一、总体要求

  空气质量目标:全面完成2016年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9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7%。2017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并力争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高于上年。

  工作重点:以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新洲阳逻地区、各新城区建成区和其他区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以煤炭利用、各类扬尘、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治理为重点领域,推进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二、强化措施

  (一)加快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严格工业燃煤控制

  1.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5#煤电机组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上述燃煤电厂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应当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和供电煤耗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煤电机组,根据全市电力需求状况,报请省相关部门核减其发电指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严格煤炭质量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硫分高于0.6%、灰分高于15%的煤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对已建成并正常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煤电机组,经环保部门确认后,燃用商品煤可以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类治理燃煤锅炉

  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将新城区建成区纳入禁燃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2.2017年12月31日前,依照我市禁燃区有关规定,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者拆除,推进其他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工业园区集中热源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集中供热中心,鼓励并积极推进区级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和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在禁燃区范围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执法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规定,取缔禁燃区煤炭加工销售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散煤加工和销售。(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治理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企业污染,督促排放稳定达标

  1.2016年10月31日前,淘汰武汉市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武汉市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铁落后产能。(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江夏区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过0.6%,点炉过程只能使用焦炭,并减少其炼钢产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2016年9月30日前,对设备老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武钢焦化厂7#、8#焦炉实施停产整治,未经整治验收达标不得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加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监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报请省人民政府,力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水泥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工地、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科学化、精细化

  2016年11月15日前,对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含风景区、化工区)重点工地、重点道路建立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开发颗粒物在线监控手机APP,对颗粒物浓度按照区、工地和道路进行排位,为市区城建、城管部门以及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单位提供实时信息。确定工地、道路颗粒物浓度管理标准,严格工地管理和道路保洁考核,提升工地扬尘管控和道路清扫保洁水平。(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供电公司)

  (七)加强三环线周边以及新城区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1.加强对三环线周边、新城区工地整治和管理。2016年10月31日前,上述工地全面达到“四全、三提高”标准,即“施工区域主要道路全硬化、非作业区域裸土全覆盖、拆除作业全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全冲洗,提高临时道路承载力标准、提高工地围挡围墙美化标准、提高工地周边清扫保洁标准”。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对整治、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和达标验收。(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0月31日前,新城区全面完成道路清扫保洁方式改革,加强道路路面清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提升道路环卫质量。(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新城区人民政府)

  3.2017年3月31日前,对三环线周边以及新城区建成区破损道路进行全面整修,对裸露区域全面实行铺装或者绿化覆盖。(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全面落实物料堆场覆盖和物料传输密闭化措施,严格控制物料扬尘

  1.2016年9月30日前,对工矿企业煤炭、矿砂及粉末性物料全覆盖,超大型物料堆场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建立防尘网、喷淋设施或者密闭物料仓等,防止扬尘污染。(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传输煤炭、矿砂及粉末性物料的传输带全密闭整改。超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渣土、砂石运输车管理,巩固“双车”整治成果

  1.持续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从严查处渣土、砂石运输车不使用智能控制系统、不密闭行驶、车身不洁等突出问题。对非法从事渣土、砂石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制定渣土和砂石运输企业、驾驶员信用和信誉管理办法,利用智能监控平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遵守管理规定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每周对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驾驶员进行公开曝光。对经处罚、曝光后仍不整改、问题突出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驾驶员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营运。(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收严环保检测标准

  1.借鉴上海市经验,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同意,按照机动车类型尽快收严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推进超标机动车整改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利用遥感监测技术设备,设置机动车尾气固定和流动监测站,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整改达标,对逾期未整改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十一)扩大限行车辆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扩大限行车辆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国一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禁止在我市三环线(含)内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2.进一步加大2016年淘汰4.2万辆黄标车的力度,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淘汰任务。自2017年起,每年再淘汰一批老旧车。(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对淘汰的黄标车,一律按规定送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处置。(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燃油施工机械管理,杜绝使用劣质油品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情况纳入工地管理和考核范围。(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对施工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和第37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船用燃油油品监管,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2016年12月31日前,向船运企业和船主、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用燃油的控制标准及管理要求,督促销售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长江武汉海事局)

  禁止向长江及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本埠及过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况的检查。由长江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船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6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任单位:长江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十四)提升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1.2017年1月1日前,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3.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五)推进汽车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2017年底之前,完成汽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环节全面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行业全面推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水性漆。(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行绿色印刷,在全市印刷企业开展绿色印刷认证工作,政府采购印刷服务必须选择取得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主管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全面整治汽车维修企业(店),严厉打击汽车维修违规喷涂作业

  2016年10月31日前,对汽车维修企业(店)进行清理整治,对占道从事汽车喷涂作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喷涂作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取缔;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喷涂但未安装净化设施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堵塞油气污染漏洞

  1.2016年12月31日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粤达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2017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泄漏点修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排查全市加油站、储油库以及其他有机溶剂储存装置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改造后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监管

  2016年9月30日前,排查电子制造业、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情况。2017年5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有机溶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强化有机溶剂使用过程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十九)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严格干洗行业环境管理,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开启式干洗机。2016年11月30日前,制订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干洗经营单位淘汰现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者对在用开启式干洗机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积极应对空气质量变化,实时实施临时管控措施

  自2016年9月起,按照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日平均浓度值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日平均浓度值超过20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20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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