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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绿化园林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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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园规〔2017〕1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05-25生效日期:2017-07-01

南京市绿化园林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细则

宁园规〔2017〕1号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绿化园林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绿化园林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化园林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项目建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园林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立项的绿化园林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园区)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绿化园林工程建设及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主体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工程及养护作业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监理、施工及养护等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牵头负责工程及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管理,成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协调管理,督促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按照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
  (四)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及巡查制度。
  (四)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责任单位,开工前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四)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及养护作业。
  (五)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绿化园林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以及其他应当设置的施工标牌。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表面应当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高度、材料及样式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和《道路景观改造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图集》等相关要求。
  (三)综合性园林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并设置排水沟、污水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建立完善的车辆冲洗制度和车辆冲洗台帐,并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保洁措施,确保净车出场。
  (四)施工现场应当安排专人做好保洁工作,综合性园林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场地应当实施硬化处理,并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责任范围内不得积尘、积泥。作业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作业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须采取封闭运输。
  (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通畅,主干道应当平整坚实,且有排水措施。道路的布置要与现场的材料、构件、仓库等堆场相协调、配合。
  (七)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扬尘控制措施:
  1、黄土裸露部位及集中堆放的土方须采取覆盖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散状材料如砂、水泥和石子等应分类堆放,并采取有效的覆盖及降尘措施。
  2、植物材料应及时栽植,暂时无法栽植的应选择合适场地假植,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内清洁。在已完成成品部位堆放栽植土及其它材料的,需在下方铺垫材料布。
  3、对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绿化和行道树栽植部位,应及时覆盖,余土及其它物料、垃圾应于当天清运。行道树树池应当采取绿化或覆盖等措施,不得黄土裸露。
  4、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接壤处,栽植土表层应低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3-5cm,浇水时要防止泥土溢出地面,如有污染路面现象,须及时清理。

  第十条 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养护管理精细化要求,养护作业应避免黄土朝天,重点道路应定期冲淋去尘,做到绿地内干净整洁、植物不缺株、黄土不裸露。

  (二)道路绿岛、树池应做到植物不缺株、黄土不裸露,绿岛及绿地边缘应用地被植物镶边,增加植物层次,避免裸土。

  (三)高出绿化带池牙的泥土应及时降土,防止绿地和绿岛边缘泥土溢出。

  (四)乔灌木补植、修剪和绿地保洁、施肥等养护作业时,要做到规范作业、文明作业。作业前应在施工道路上铺设塑料布防止种植土污染路面,作业后应在树穴上表铺设覆盖物,树枝、树叶、杂草等及时清除,禁止堆放在绿地内或路旁,防止扬尘。

  (五)道路绿化带特别是高架桥下绿地,应结合植物浇灌情况定期冲淋去尘。绿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无鼠洞和蚊蝇滋生地等。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绿化园林工程建设,未采取有效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各级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市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当月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养护作业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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