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去第六十四条。
三、删去第七十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力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