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元调整为16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元调整为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