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月2日被《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废止,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各地的自由裁量基准并报我厅备案。本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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