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邮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寄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寄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备案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山东省寄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寄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寄递企业包括从事寄递活动的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寄递企业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在本省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报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事项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寄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
(二)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所属寄递企业的快递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寄递企业公章;
(三)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所属寄递企业出具的,负责行使该企业及分支机构寄递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设置文件或委托授权书、机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四)寄递企业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的,要提供所属寄递企业总部出具的,负责行使山东省全网寄递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设置文件或委托授权书、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第七条 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备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邮政管理机构存档一份,寄递企业留存一份。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 邮政管理机构对寄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寄递安全管理机构地址、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持证情况等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日内填写《寄递企业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向备案机关进行变更。
第九条 对寄递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备案管理职责的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本规定施行前经许可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备案,应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