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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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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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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安〔2018〕15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安委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4-17生效日期:2018-04-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委会
  2018年4月17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由省安委会、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达到较大事故的,瞒报谎报死亡事故的,中央或省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四)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3种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约谈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启动约谈程序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共同进行的约谈还应当经共同约谈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属设区市党委、政府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属县级党委、政府的,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九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对省直管试点县的约谈,可参照设区市的规格进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安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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