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原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14年12月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以来,多数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开展了工作,但也存在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未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环保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规范环境行为,落实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监督做好落实工作。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要求,多渠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环保部门建设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环评审批、清洁生产审核、现场检查等机会,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容和方式,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以及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对企业尚未建立网站的,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在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确保应公开尽公开。
三、强化监管,依法依规查处企业事业单位不公开环境信息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保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对按要求应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出现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处罚情况要及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增加现场监督检查的频次,确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公开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