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的有关要求,市人居委确定深圳市宝安区泰和铝制品厂等13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治理工程的企业(详见附件1)为深圳市2018年第二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13家企业须在2019年6月底前按照整治要求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2)报送我委(回执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本直接发送到zhouxuecheng@szhec.gov.cn)及所在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三、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成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计划,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列入名单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专题专栏> 清洁生产栏目中查询)。如需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须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与受委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五、列入名单的企业须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以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
六、列入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削减重金属废物产量、减少使用有毒有害物料或实现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等作为审核重点。
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具体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不向申请验收的企业收取费用。
八、各监管单位须核查附件1所列名单内企业是否已纳入深圳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系统,并于2018年9月31日前补充完善未纳入企业的产排污资料。
九、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辖区环保监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请列入名单企业的所在区级环保监管部门将本通知送达各有关企业。
十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其他不明问题,请径向市人居环境委反映。
附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清洁生产改造名单
(联系人:周学诚,电话:23934839,传真:2391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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