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133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十二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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