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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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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告[2018]007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8-02生效日期:2018-08-02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机动车分阶段扩大限行对象和范围,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机动车是指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中山陵园风景区内全天24小时禁止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行(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汽车)。

  具体范围:龙蟠路太平门路路口以东,中山门大街明陵路路口、陵园路路口、博爱路路口、灵谷寺路体院南路路口、中山门大街西洼子路路口、东洼子路路口以北,沪宁高速紫金山东路路口、环陵路紫金山东路路口以西范围内的道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100元的罚款。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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