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宁应急规〔2022〕3号)废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安监局:
2012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市规上企业已基本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一批小微企业也创建成小微企业标准化,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巩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果,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强化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使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思想认识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新《安全生产法》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发展方向,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全市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政府监管的工作重点,贯穿于监管的全过程,同时作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常抓不懈。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标准化创建流程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创建工作流程。
(一)申请程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企业申请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程序,分别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规〔2017〕2号,附件2)和《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苏安协〔2017〕9号,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申请三级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向所在地安监局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开发区)安监局承担三级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并负责公告、发证和日常管理。
(二)受理范围。各区(开发区)安监局受理本辖区企业申请标准化的类型或行业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
冶金等工贸行业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认定,其专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小类确认。
(三)适用标准。企业在开展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实施自评和评审单位在实施外部评审时,应采用相关行业专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相关评定标准和规范目录详见附件6),没有相应行业专业评定标准的,按《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开展自评和外部评审。
(四)创建流程。标准化创建过程分为:企业创建、评审申请、申请受理、现场评审、审定公告等环节。
1.企业创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及有关行业要求,建立创建体系,分解工作职责,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检查和自我评估,并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完善。
企业应当依靠自身力量,参照《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附件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方安全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指导,但不得完全依托第三方安全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
2.评审申请。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附相应申请材料,在国家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向所在区(开发区)安监局提出评审申请等工作。
评审机构可以由各区(开发区)安监局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也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具体由各区(开发区)安监局确定。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自评报告(附件7);
(2)有许可行业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5)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文件及工作人员名单;
(6)建立较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材料;
(7)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自主选择评审机构的,还应提供所选定评审机构的有关材料(合同或协议、评审方案以及评审机构未对所评审的企业进行咨询的声明)。
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危险程度等制定现场评审方案,成立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专业结构应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必要时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支持。
3.申请受理。各区(开发区)安监局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评审机构,由其开展现场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各区(开发区)安监局要重点核查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适用标准、自评等级、评审单位资质和评审方案以及是否“咨评分离”等。
4.现场评审。评审单位在收到区(开发区)安监局部门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评审,并对评审方案中的评审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第三方安全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评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评审方案、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遵守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评审组组长应全程参加评审。
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危化行业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工贸等行业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同时,将评审报告报区(开发区)安监部门。
评审报告中,应附评审不符合项清单(评审组长签名、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及完成整改清单(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评审组长复查并签署意见)。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5.审定公告。各区(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评审单位资质和评审人员资格、不合格项问题和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等,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文公告,并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各区(开发区)安监局应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评审报告要素是否完整;评审报告是否有缺项;评审报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复印件、签字盖章页字迹、章印是否清晰;评审分值是否符合达标等级相关要求等。对抽查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公告。
(五)标准化撤销与复评。
1.撤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存在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安全生产条件不再符合达标等级、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由所在区(开发区)安监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达标评审。
2.复评。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应申请复评,换发证书。企业在三年内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或者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未将有效期内每年的自评报告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需要重新进行评审。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期满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各区(开发区)安监局应按20%的比例抽取申请免审换证的企业,委托评审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换证。
各区(开发区)安监局每年要组织对三级达标企业进行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作出提档升级、限期整改和撤销达标等级等决定。
三、进一步强化标准化工作管理,提升标准化运行质量
近年来,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序开展,创建了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组织工作不够严密,宣传氛围不够浓厚;企业主动创建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创建成的企业,到期后不主动申请复审;一些企业完全依靠咨询单位,存在“重创建、轻运行”、“为创建而创建”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区(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部门,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宣传、引导、监督企业实施并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企业标准化创建后的持续改进及年度自评。要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企业标准化工作完成进度、保持及改进情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不降低。同时,在推进企业标准化创建的过程中,要树立“数量与质量并重,数量服从质量”的理念,加强对企业自建自评、评审申请、现场评审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指导。一旦发现第三方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替代企业创建、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取消企业和评审机构的评审资格,并上报市局有关部门。通过严格的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标准化创建的自觉性和运行质量。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企业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准确、及时报送客观反映本区(开发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的工作小结和报表(详见附件8)。从2018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一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年底报全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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