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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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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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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安监管〔2018〕72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0-10生效日期:2018-10-1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推动安全发展高质量,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推广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0日

河南省推广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加快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推广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的申报、筛选、发布等活动。

  第三条 推广目录征集面向全省,凡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均可自愿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推广目录征集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系列或重要成就,经实际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安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重要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际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安全科学技术开发项目(包括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中,完成较大或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检测检验、信息管理等安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绩并实际应用,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七)为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类研究,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效果的;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的优秀项目,经实践检验,作用或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推广目录分为3个等级:
  一级:在安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或者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有特色、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起较大作用,可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级:在安全科学技术上有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技术难度,对推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或者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起作用,可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级:在安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推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科技项目;或者对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决策起一定作用,可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推广目录每年筛选一次,对入选的先进安全科学技术装备项目进行公开发布。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单位申报项目需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申报项目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
  (二)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河南省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其中研制报告、鉴定报告和使用报告是筛选的基本依据;
  (三)申请人应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文档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不明以及有关人员、单位等方面存在异议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的产品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后未入选的项目,如在以后的研究开发工作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推广目录工作的办事机构为省安全监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起草每年推广目录征集计划;
  (二)负责和组织推广目录的项目受理、审定、公示、发布、异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每年度的项目申报受理结束后,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分布,省安全监管局成立若干专业初审组(以下简称初审组),负责相应学科专业范围内项目初审工作。
  初审组由组长和两名主审员组成,组长和主审员根据当年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一般从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业人员中选聘。

  第十三条 资料和形式审查。省安全监管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书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技术内容和用途,分送至各初审组。

  第十四条 初审组初审。初审组组长和主审员应独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初审结果由初审组集体研究确定。
  初审组在填写项目初审意见书时须明确入选的等级和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审定。初审被推荐入选推广目录的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审定。

  第十六条 公示。审定后的推广目录,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入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签章(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对项目审定结果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有关情况证明,逾期视为放弃入选资格。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应书面通知异议各方。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后,省安全监管局作出终审决定,公开发布推广目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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