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25日
2019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有序推进2019年全省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环水字〔2017〕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底,国家考核的珠江、长江流域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3.6%,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长江流域三洪村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
(二)分流域目标
省级考核的珠江、长江流域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9.42%,其中东江流域100%、赣江流域92.31%、湘江流域66.67%、抚河流域90.91%、饶河流域77.78%、信江流域91.67%、修河流域100%、长江干流100%、鄱阳湖区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分流域考核目标见附件1。
(三)分区域目标
各设区市水质优良比例分别为南昌市77.78%、景德镇市75%、萍乡市80%、九江市91.67%、新余市75%、鹰潭市100%、赣州市90.91%、吉安市100%、宜春市100%、抚州市90.91%、上饶市85.71%。全省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各设区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的比例均不低于93%,其中上饶市不低于95%,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抚州市达到100%。分区域考核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2019年,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为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2019年底前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2019年度全省水污染防治开展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2,其它2019年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赣府发〔2015〕62号文件要求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排查并及时依法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禁止出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继续加强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督促加油站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323号)的技术要求,继续更新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 30040.3-2013)等标准进行改造。
继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对应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65%。
(二)城镇污染治理
继续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设区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城市污水处理率均应达到93%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均应达到83%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处理处置。2019年底前,设区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建设节水型城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以上要求。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机械清粪、漏缝地板、节水装置等设施,到2019年底,各设区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92%以上。大力推广高床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工艺技术,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原环保部《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赣环水字〔2017〕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800个。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9年起,设区市人民政府继续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的运行,继续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大对超过使用年限船舶的监督力度。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持续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完成方案规定本地区建设内容的75%以上,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港口、码头、船舶修理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确保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在市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2019年,各设区市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按照流域机构要求时间报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高于上一年度。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完成县级以下地表水(乡镇级,包括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和地下水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确定地理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乡镇级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推进设区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2019年,未完成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的设区城市,须启动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
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各设区市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的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19年底,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成2019年度调查工作,重点完成全省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
(七)强化科技支撑
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和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或通过合适的评估,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职能部门(如:发改、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时,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应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总工程数量的70%以上。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地级城市建成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各县(市、区)级排名情况。
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
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落实地方管理机制。2019年,列入省级考核的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三洪村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鄱阳湖南昌湖区断面、鄱阳湖九江湖区断面、桐车湾断面)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年度治污任务、推进项目进度、明确资金来源。
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
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单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2019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对照各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地方政府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加快推进整改。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每月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及相关情况向各设区市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设区市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设区市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附件:1.2019年水环境质量目标
2.2019年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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