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月10日被《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停止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环境最优城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替代(以下简称总量替代)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总量替代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量替代项目范围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含垃圾焚烧发电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非工业项目(仅限于水污染物指标)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均纳入总量替代工作范围。
重点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等。
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及替代申请
(一)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和审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环评机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方法、排污权初始核定采用的基本原则和核算方法提出,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总量控制指标应充分考虑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因素。环评文件按规定需经专家审查、评估的,审查评估意见应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规范性、合理性评价内容。
(二)总量替代申请。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如认为总量控制指标已按相关技术规范核算完成,能够符合专家审查要求且变化幅度不大的,可按以下原则向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提出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含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附件存入环评审批档案。
1、生态环境部或者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批的市直管企业改扩建项目,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
2、其他建设项目直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局)提交申请;
3、建设项目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的,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申请经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调剂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时原则上不得超出已调剂的总量指标,由环评审批部门按最终确定的总量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明确;如最终确定的总量超出已调剂的总量指标,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总量替代。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环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认真核算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严禁故意增大或减小申请替代量。对总量替代中发现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环评单位故意串通、人为增大或减小申请替代量的问题,将通报批评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按规定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三、总量替代指标跨区域调剂
区局现有可替代指标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可及时向市局申请跨区域调剂。市局在统筹全市总量减排成效、各区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幅度等基础上,对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幅度排名靠前的区予以积极支持,既可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给予调剂,也可给予相关区可替代指标统筹使用。
市局调剂总量指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化学需氧量50吨/年、氨氮5吨/年、二氧化硫50吨/年、氮氧化物50吨/年、烟(粉)尘5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0吨/年、单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30千克/年及以上。
单个建设项目总量调剂需要集体决策的,可先由相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初步调剂意见,待项目环评报告完成后,总量调剂与环评审批事项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总量调剂意见。
四、总量替代基本原则
(一)按减排项目管理权限分级使用。市直管企业减排项目形成的可替代量为市级可替代量,原则上由市局统筹使用;区管企业减排项目形成的可替代量为区级可替代量,由区局统筹使用。
(二)改扩建项目总量替代原则上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实施“以新带老”项目予以平衡;在环评报告充分分析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现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减排可行性的基础上,仍不能平衡的按程序申请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调剂解决。
(三)优先使用辖区内的可替代量。为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其所在辖区内的可替代量,辖区区级可替代量不足申请市局调剂的,调剂时应优先使用辖区内市级可替代量。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及使用未经上级部门认定的减排项目作为替代来源。
(四)等量替代与倍量替代。全市范围内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2倍量替代,国家、省、市有更严格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量替代;其他情形下,实行重点污染物等量替代。
(五)工业类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减排项目。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发电部分的可替代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五、总量替代受理及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市局调剂总量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提交以下资料:项目总量替代申请,需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内容、主要工艺、建设规模、申请调剂总量指标等,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总量核算说明,需详细说明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指标计算的具体过程,并加盖环评单位公章。
市民之家市局办事窗口受理后应于当天将申请材料转交市局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原则上应于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交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依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及时通知其自行取件或采取邮政快递方式寄出。
各区局可参照以上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办理要求,缩短总量替代事项办理时限。
六、排污权交易工作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规定需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申请可以和总量替代申请同步开展,并应于项目环评审批(含告知承诺制审批)前完成电子竞价交易,取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成交确认单》。排污权交易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七、建设总量替代数据库
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数据库”建设,落实各区可替代总量指标并进行动态更新,使其具备项目替代登记、可替代总量指标统计汇总及可替代余量不足提醒等功能,由市、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在总量替代工作中使用。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局应建立健全总量替代台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可替代指标及使用情况的登记,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报市局备案。市局将结合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定期对各区总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总量替代作用,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总量替代工作要求的行为,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市环保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程序的通知》(武环[2015]15号)停止执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此项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