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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打好胶州湾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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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9]28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9-06-03生效日期:2019-06-0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打好胶州湾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3日

青岛市打好胶州湾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胶州湾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年底,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胶州湾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5%以上;省控以上河流达到功能区要求,重点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陆源入海污染控制。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完成“三线一单”编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含氟化物和涉重污染物废水的深度治理和环境监管。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控。建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3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市政府〔含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下同〕组织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相关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落实污水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排水档案,重点排水单位排放口设置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加强纳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监管。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污染物或高盐等对微生物活性造成影响的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市水务管理局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改扩建和升级污水处理厂,提升尾水排放标准。到2020年,市南、市北、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和其他区(市)城市区域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实施雨污管网建设改造,完善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厂网协调、排涝顺畅的大排水体系,以河道截污治污、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城中村(社区)雨污分流、全面取消临时截污措施为重点,加快环湾排水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到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推进污泥安全处置。新、扩建污泥处置设施,保证污泥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加强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运行管理。到2020年年底,市内三区和其他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到2020年年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规范化配套建设(或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50%以上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4.加强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开展入海水流清查、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两类排污口”)清理,开展所有入海直排口溯源排查,查清企事业单位、工业集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渔业养殖退水口等直排海污染源,按照“一口一册”原则建立管理档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5.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探索制定胶州湾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达到国家总氮总量控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开展重点河流综合治理。制定并落实李村河、海泊河、墨水河、镰湾河、巨洋河、洋河、祥茂河等环湾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年底,重点河流水质全面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市水务管理局牵头)

  (二)强化海洋污染防治。

  7.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污染。严格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管控,2019年起清理整治近岸海域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探索水产养殖容量管理和布局景观化,推动深海养殖。严禁在水产养殖中添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开展渔业养殖环境和退水口的监视监测监督管理,推广应用滩涂池塘养殖尾水的梯度利用。(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8.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控制。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老旧运输船舶不予核发船舶国籍证书,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加强船舶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禁止直接向胶州湾及近岸海域排放油污水,对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实施铅封管理。提高港口、船舶修造厂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洗舱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能力,推进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青岛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9.推进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沿岸(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高潮线向海一侧禁止垃圾入海,严厉打击向海洋非法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

  10.强化海洋环境风险防控。推动化工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严格防范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运输、管道输送等活动中海上溢油风险。加强浒苔、赤潮、水母等灾害监测预警和处置,加强预警信息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牵头)

  (三)强化海洋环境生态保护。

  1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完成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严格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严守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2.加强自然岸线保护。2019年完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条例》制定相关工作,出台《青岛海岸带管控规划》,通过修复不断增加自然岸线,实施岸线景观优化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13.严格控制捕捞强度。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违规渔具,取缔“绝户网”等破坏性大的渔具。逐年减少海洋捕捞许可证数量,逐步压减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到2020年年底,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5年削减10%以上,海洋捕捞产量较2015年减幅不低于23.6%。(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14.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落实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实施入湾河口综合治理。退养还滩,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重点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等区域禁止围填海,科学开展海洋牧场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牵头)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台账,定期调度督办。要加强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区、市政府要加大环胶州湾和近岸海域、海岸线生态修复等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支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参与海洋环保服务,推进海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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