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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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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8-23生效日期:2019-08-23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厅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9〕19号),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部分项目环评审批具体工作,授权范围应向社会公开。

  三、《目录》以外的跨市(州)的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和本公告要求执行。

  五、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六、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五个不批”原则。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完善生态环境准入促进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强化“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9〕12号),优化环评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

  八、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项目环评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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