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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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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安监管规〔2018〕5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8-14生效日期:2019-08-14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制订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含储存企业、加油站、气体充装企业,下同)、使用(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企业,下同)企业(以下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性、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划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以下称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不含爆炸性生产装置)、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使用企业和市安监局直管企业(不含企业下属加油站)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加油站(含中央在汉企业下属加油站)、气体充装企业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见附件1)执行。

  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直接判定为红色:

  (一)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二)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三)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四)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市、区安监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估诊断分级结果要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

  区安监局应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当年的2月底前完成,并于3月15日前将评估诊断分级结果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完成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诊断分级结果通报各区安监局。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市、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三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书的;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其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被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再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应当针对不同岗位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在岗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责双卡”(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应急处置卡)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定结果,绘制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

  第十六条 市、区安监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要突出强化对红色和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鼓励蓝色等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黄色等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橙色等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红色等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使用企业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橙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三)黄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黄色等级企业数的50%,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蓝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蓝色等级企业数的10%,区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橙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黄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黄色等级企业数的50%,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蓝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蓝色等级企业数的10%,区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不含汽车加油站)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橙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橙色等级企业数的10%,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黄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黄色等级企业数的5%,区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蓝色等级企业: 市安监局视情况抽查,区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汽车加油站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橙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橙色等级企业数的10%,区安监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黄色等级企业:市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黄色等级企业数的5%,区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蓝色等级企业: 市安监局视情况抽查,区安监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诊断分级评定结果、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工作安排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部门执法检查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进行不同频次的执法检查,并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账。

  各区安监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使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区安监部门应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法严格处罚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登记表

  附件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登记表

  附件4: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汽车加油站)安全风险分级登记表

  附件5:汽车加油站安全风险分级登记表

  附件6: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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