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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管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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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环监察〔2019〕8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3-05生效日期:2019-03-05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生态环境工作机构:

  鉴于今年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省大气办要求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管控期延长至3月底,并将组织专班对我市管控期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市大气办《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大气污染过程的通知》明确:自3月2日18时至3月31日24时,全市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知》(苏政办发[2019]5号)规定的橙色应急管控措施。为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管控实效,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就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督和管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深入细致,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各地要针对辖区内列入大气管控清单的工业企业开展全覆盖滚动巡查,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建设、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工业物料堆放、输送、投放环节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煤质煤量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深入查找企业在污染防治和管控措施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立查立改,确保管控到位。

  2、集中力量,不断线跟踪落实。当前大气管控巡查工作十分紧要,各地要立即部署,迅速行动,集中全系统力量,定人、定车、定责、定时,逐日排定巡查计划,特别是要大力度、不断线地开展夜间、节假日和“三不”、“三直”突击检查,切实查出实情,坚决打消企业侥幸心理。

  3、强化督查,确保管控实效。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管控工作的督查调度,逐日汇总研判并按要求报送巡查工作信息,重点针对巡查计划和问题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严格督查,确保巡查密度、执法管控标准、查处整改要求不打折扣。对执行巡查计划落实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准确、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及时的责任人,应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巡查成效不明显的区域,要靠前指挥、加强力量,确保管控全面高效。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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