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应急管理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在相应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八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不具有或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性等因素,按具体规定的幅度平均值起算裁量。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单一情形的裁量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具体规定幅度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承办、审核和审批各环节的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审核人员可以变更承办人员提出的意见,但应说明理由;审批人员具有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机构办理的具体案件(简易程序除外),应当经过委托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规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停产停业的范围;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以日为单位,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80日。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安监规字〔2017〕364号)的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修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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