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2年。
为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本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另行制定。
二、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
三、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8月28日至本通告生效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本通告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