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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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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3-23生效日期:2020-03-2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安全发展,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统筹推进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发展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23日

统筹推进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发展十项措施

  一、放宽证件有效期限。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件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动顺延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二、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全程网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疫情结束前申请许可证延期或变更的,可不提交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因疫情原因未复审或延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视同有效,实行容缺受理审查。容缺受理审查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容缺资料作出限期办理的书面承诺后(承诺期限为不超过疫情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可先行予以发证。对新改扩建、转产项目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查、邮寄送达。对需要组织会议审查的事项,一律函审或远程网络视频会审;确需现场核查的,由企业作出符合性承诺,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现场核验。

  三、简化复工复产程序。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复工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

  四、主动为企业减负。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以及2019年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推行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确需现场检查的,突出重点、精准检查。实行安全检查上下级备案、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不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离岗到外地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培训、观摩等活动(事故企业“说清楚”除外)。

  五、落实安责险惠企措施。鼓励保险企业根据企业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交保险费,免费扩展新冠肺炎保障范围;简化投保手续,最大限度给予保费优惠;进一步扩大安责险预防费适用范围,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对复工复产企业要优先组织专家团队和技术人员对企业的防疫工作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流程,特事特办、快处快赔;对严格落实安责险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较好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

  六、创新安全监管方式。采取微信工作群、远程视频指导、远程视频数据监控等信息化先进手段和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开展安全监管、指导帮扶,尽可能减少现场监管。建立线上诉求响应机制,依托“一网两微”、值班电话等方式,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

  七、实行包容审慎执法。疫情防控期间,对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企业,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企业积极整改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发生事故的地区,严防简单化、一刀切地采取全面停产整顿。

  八、加强专家安全指导服务。分级成立安全专家服务指导组,采取“安全监管干部+专家”模式,及时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服务。对重点企业,实行安全专家驻企服务指导,协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九、加强安全教育线上培训。运用“应急管理网络学院”“湖北省安全生产网络培训系统”,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岗位风险管控、安全操作规程等实操性安全培训服务。对其他企业培训逐步采取网上培训方式,全年免费开放所有网上课程,网上培训时间计入学时。

  十、加强应急准备服务。指导企业按照《湖北省在生产及复工复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导则)》,编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律采取网上备案,网上审查通过后视为已完成备案,纸质版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组织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免费为相关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企业救援队伍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出动,科学高效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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