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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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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办〔2020〕3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4-04生效日期:2020-04-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安全、顺利举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组织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非日常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销展览、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单场次组织、协调、保障、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门票或组织观众、吸引观众数量之和。

  任何大型群众性活动都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10号)等规定组织开展,任何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属于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无需申请安全许可;其他政府部门(含街道乡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活动),均属于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均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动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活动、举办场所跨县(区)的活动、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经活动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意见后,报市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法人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活动)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10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未经安全许可,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承办者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针对性安全措施,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依规安全举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承办者应委托专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会同与安全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参照国家标准《GB/T 33170-2016〈大型活动安全要求(1-5)〉》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评判,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国际性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与人数超过5000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要在申报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对活动的风险因素开展调查,对活动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建议。承办者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针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10号)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监管部门安全管理不作为、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必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办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承办者要聘请保安服务力量,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全市各级、各部门可以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强化统筹协调,但不能以文件、会议、单位发函、领导批示等形式改变非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实质,上述形式不作为认定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据。

  对于政府性大型群众性活动,虽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须明确责成一个承办者承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仍应依照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同时要合理安排安保经费,聘请保安服务力量开展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公安机关依法切实履职加强安全监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10号)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活动场地、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在的治安及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以及承办者未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不予许可。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承办者在活动举办前及时整改到位;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追究承办者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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