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制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验收工作主体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调试阶段、试运转)的项目,应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承诺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条 对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且节能审查中能源消费分期计算的项目,可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根据确定的验收范围,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组织开展节能验收:
(1)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2)项目设计建设技术资料(档案)齐备;
(3)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第六条 项目节能验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和受委托机构均应对形成的验收报告结论负责。
第七条 节能验收工作应通过以下步骤展开:准备验收资料,建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节能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归档验收资料。
第八条 进行节能验收的项目需提前收集以下验收资料:
(1)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实际建设与节能报告存在变化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际开工建设时间、建成时间等情况;
(2)项目基本资料,项目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项目组成一览表,能源接入情况相关协议,主要用能设备(装置)一览表、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检测报告,节能措施一览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能源计量网络图等,项目试生产期内用能情况、用能统计台账、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测的项目能耗量等,节能管理制度文件等;
(3)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批复依据的版本);
(4)项目参照的相关节能标准。
第九条 根据项目行业类型、建设规模、工艺技术、验收时间等要求,可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节能验收工作组,筹备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一同参与。
第十条 验收组应制定节能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项目节能验收的方式、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人员分工及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节能验收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方式。资料查验主要是将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进行对比,检查其相符性。现场核验主要是在资料查验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现场核实验收。通过检查现场设备(装置)铭牌、能效标识、安装位置、安装数量等,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在开展节能验收的过程中,验收组应按照验收工作方案,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生产(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用能种类等进行验收。对于开展碳排放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对其碳减排措施专篇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应在节能验收过程中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和取证工作,内容包括验收方式、验收内容、验收发现问题、现场照片资料等。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根据项目节能验收情况,出具书面的节能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1)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者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
(3)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
(4)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
(5)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
(6)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数量、参数规格、能效水平等与节能审查阶段严重不符或不满足能效标准要求的;
(7)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8)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对于节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再次开展节能验收。
第三章 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完成节能验收后,应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项目建设情况、节能审查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情况(包括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用能设备配置情况、生产用能工艺建设情况、用能种类、能耗总量和能效情况)、验收组织实施主体和过程、节能验收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对于开展碳排放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包括碳排放情况和减碳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项目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主要结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验收过程中收集的项目基本资料、工作方案、验收记录、现场验收照片等进行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提交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市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由设区市、县(市、区)级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及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