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