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杭州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杭州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强化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着力推进新形势下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发展,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推进,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5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能力的专项支出。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以三年为一周期,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管理,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应急指挥救援体系建设、装备及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二)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现场应急救援费用支出补助;
(三) 重大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技能竞赛和宣传教育培训项目;
(四)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验馆建设及运营,重大减灾示范点创建项目和省、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五)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危化、矿山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六) 开展企业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七) 其他符合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的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实施为基础,根据职责分工,由市级安排以及对区、县(市)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补助标准:对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按不高于项目(支出)实际总投入的50%进行补助,对其他区、县(市)、管委会,按不高于项目(支出)实际总投入的20%进行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完成本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方案预算建议送交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发布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 市应急管理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后,编制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计划,对执行中因临时性、突发性而必须安排但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或执行中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及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 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追踪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属地财政局,由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属地应急管理局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并将验收和自评情况报送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和复评,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如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存在虚假、恶意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在局门户网站做好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