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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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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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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邢环字【2018】663号

颁布部门: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1-08生效日期:2018-11-08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环保专家作用,提高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邢台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专家库的,请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相关推荐申请材料报邢台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联系人:郭志勇,联系电话:0319-2021219,邮箱:xtzjk2021219@163.com。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8日

邢台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专家库建立和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16号)、《关于改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214号)、《邢台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邢政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环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各个行业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或与环保相关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环保技术评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审事项单位,是指需要专家提供环保技术评审服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家库由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委托邢台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等工作。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管理专家库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专家库的入选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负责专家库资料汇总、数据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专家进行日常培训交流。

  (五)联合驻市环保局纪律检查组、市环保局人事科等科室抽查、评估、考量专家履职使用情况,对违规违纪专家实行黑名单制。

  (六)定期向市环保局汇报专家库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由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行业分类需要。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六条 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

  (一)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对同一个评审事项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事项专家职责。

  (四)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专家推荐申请表;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业领域需求择优遴选,并报市环保局批准,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专家库名单。专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退库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开放式建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条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应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定期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

第三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邢台市环保系统开展环保业务工作需要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时,专家人选应由市环保局负责技术评审的科室(单位)、县(市、区)环保分局自行或者委托市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从邢台市环保专家库中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根据需要,也可从国家或河北省环保专家库抽取专家。国家、省对不同行业、专业领域的环保技术评审专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评审事项单位自行组织环保技术评审活动时,可优先从国家、省、市三级环保专家库选取专家。在此之外的专家,评审事项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评审材料时,应提供专家资质等相关材料。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应主动向自行组织环保技术评审活动的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环保技术评审活动时,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名。国家、省、市有环保技术评审活动专家数量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受驻市环保局纪检组监督,纪检组可视情派员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专家库中专家的电话、住址等私人信息不予公开。评审会议通知由市环保局承担评审事项的科室(单位)或县(市、区)环保分局实行信息差异化分送,增强保密性,避免会前通气,影响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参与评审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参与评审事项的技术支撑文件的评审权。

  (三)对参与评审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评审事项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受聘于技术评审事项单位的。

  2.参与评审事项环保技术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3.父母、夫妻、子女是评审事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发现评审事项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五)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协助对评审文件修改内容实施复核工作。

  (六)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在评审意见中明确,从环保角度出发评审事项是否可行,是否支持评审事项实施,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七)不对评审事项单位作出与技术评审事项有关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评审事项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得收取超过规定的专家咨询费。

  (二)禁止收受评审事项单位赠送的任何礼品。

  (三)禁止参加评审事项单位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禁止在评审事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禁止利用技术评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组成员的意见,根据专家达成的共识形成专家组意见,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作为评审结论。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有关科室(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不落实本办法,造成环保技术评审工作流于形式,导致评审事项单位环保设施不到位等后果的,应追究有关科室(单位)、有关分局相关人员责任。评审事项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环保技术评审活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可评审结果,并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与评审事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五)未经同意,以市环保局专家的身份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的。

  (六)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评审事项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重大质量纰漏,或者技术评审结论错误的。

  (七)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其他地区给予处罚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事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违规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的。

  (二)贿赂专家的,包括馈赠专家所谓的“评审费、咨询费、评估费”以及礼品(含土特产等)、礼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三)在技术评审中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专家发表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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